
【案件简介】
曹1的父亲曹某3与曹某2系兄弟关系。
系争房屋为曹某2承租的公房,系由曹某2原承租的上海市九龙路XXX弄XXX号房屋套配而来。
《上海市住房调配通知单》载明:原住房九龙路XXX弄XXX号,租赁户名曹某2,家庭主要成员张某某、曹1,面积10.6平方米;新配房屋三河路XXX号XXX室,租赁户名曹某2,家庭主要成员张某某、曹1,面积16.9平方米。
1995年,被告购买系争房屋产权并登记为产权人。
被征收前,系争房屋内有曹1、曹某2二人户籍在册,于1990年6月1日由上海市九龙路XXX弄XXX号房屋迁入。
被征收前,系争房屋由曹某2实际居住。
2018年7月29日,曹某2与征收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虹口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
根据征收协议,系争房屋认定建筑面积37.35平方米;计算居住困难货币补贴的折算单价为19,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房屋价值补偿款3,187,310.81元,装潢补偿26,145元;该户选择全货币补偿;各类补贴奖励包括成套新工房签约奖55万元、搬迁费7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4万元、签约面积奖37,350元、签约比例奖12万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634,950元、促签促搬奖32万元;结算单上另有签约比例奖超比例递增部分5万元、按期搬迁奖2万元、临时安置费补贴12,000元、早签早搬加奖9万元、增发临时安置费补贴6,600元、签约搬迁计息奖61,509.68元。
上述款项共计5,158,565.68元,已发放至曹某2名下银行账户。
另查明,曹1及其丈夫共有上海市申滨路XXX号XXX室产权房屋。
【法院判决】
虹口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本案中,曹某2作为系争房屋产权人,有权取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并应负责安置系争房屋使用人。
曹1户籍在系争房屋内,虽然房屋被征收前未实际居住,但曹1是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且被告购买售后公房产权时原告户籍在册,故曹1对系争房屋理应享有一定的居住权益。
现系争房屋被征收,曹某2作为产权人应对原告进行安置,其征收安置利益由本院在不低于居住困难保障标准的安置居住条件的基础上予以酌定。
据此判决如下:
一、曹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曹1征收补偿款42万元;
二、驳回曹1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1)公房征收利益分割核心是认定同住人,私房征收利益分割核心是认定房屋使用人。本案是售后公房,也即是私房,房屋使用人不仅仅是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的个人,还包括房屋原始受配人、原公房状态下的成年同住人等。
(2)本案应该对房屋购买产权时候的政策进行调查,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原告应被视为房屋产权人之一,其应分得的征收补偿款就不应当仅参照居住困难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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